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章的相关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2.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3.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4.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5.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6.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7.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