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评析

1.在此案例中,捐赠者完全是出于自愿的,即是完全自主的,丝毫没有勉强,而且李某的身心状况良好,符合医学和心理方面的捐赠标准,摘除肾脏对于李某来说没有危险性,李某是出于爱心和善意的捐赠,所以在伦理上应该是可以被接受的。 

2.该案例中给不给患者无偿做肾移植均有理由。从义务论的角度分析,应该给患者进行肾移植,况且患者年轻、为社会做出过贡献,且肾移植手术成功率较高等。但从公益论的角度分析,肾移植属于高技术,费用昂贵,并不是每个公民都能享用,即使在发达国家也如此,不做肾移植不能说是不公正。况且,该案例中患者家庭的资金筹集都比较困难,不做肾移植也不能说是见死不救。医护人员的最佳选择是先给患者做肾透析以延长患者生命,如果多方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又有肾源时,再进行肾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