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制度

人事代理制度

一、什么是人事代理制度 

人事代理制度是一种管理制度,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各类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养老保险金收缴、出国政审等全方位服务,是实现人员使用与人事关系管理分离的一项人事改革新举措。 

二、人事代理制度的内容 

目前,全国各地人事代理发展迅速,代理内容不断丰富,代理形式趋于多样化,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围绕人事档案管理进行的低层次的人事代理。包括:为毕业生管理人事档案,办理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申报,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的转正定级手续;为毕业生转接党团组织关系,建立流动人员党团组织,开展党团组织活动;出具报考研究生、婚姻登记、办理独生子女手续、留学、出国等有关人事档案的证明材料。 

(2)围绕人力资源开发进行的深层次代理。包括:人才招聘、人才测评、人事诊断、人才考核和人才发展规划;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从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承认身份,申报职称,计算工龄,确定档案工资,办理流动手续;等等。 

(3)围绕社会保障进行的新形式的人事代理。包括:为毕业生代办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业务。 

4)围绕信息咨询进行的服务性代理。包括: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代发抛出广告和公司形象设计、工薪制度咨询、就业指导、职业咨询等。 

三、人事代理制度的特点 

人事代理制度的特点是法制化、系统化和专业化。法制化就是人事代理单位和委托单位要有严格的合同约束,有明确的权利、责任义务保证;开展人事代理业务要以人事政策法规为依据,符合人事管理的每个环节。系统化就是人事代理的范围和服务领域具有广泛性和市场化的特点,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多种经济成分的用人单位也可以委托,单位可以委托,个人也可以委托。专业化就是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具有较强的人事代理业务能力和相关专业技术设备、技术手段,提供具有较高专业水准的服务。 

四、人事代理制度的用处 

单位办理人事代理后,等于有了人事主管部门,个人办理人事代理后,等于有了工作单位。具体地说,人事代理可以为代理单位和个人提供以下服务:保存人事档案,代理人事关系;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接收手续,大中专毕业生实习期满转正定级手续;按照有关人事政策办理档案工资晋升、工龄计算及原身份保留;为进市的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辞职、辞退人员原工作身份的认定及档案流动手续的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人技术等级)的认定、考核和晋升的申报;协助办理社会统筹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和退休手续;办理出国(境)政审手续,以及到国(境)外求学深造的政审及相关手续;代理党、团组织关系的接转、管理,开展组织生活;负责委托人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为其办理婚姻状况证明;按照有关规定为存档人员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为存档人员及时收集有关材料,整理入档;为存档人员办理流动手续;查询人才信息,发布招聘广告,代为招聘人才;为委托单位进行岗前教育、继续教育、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才发展规划,拟订人事管理改革方案,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人才信息服务;进行人才素质测评;代理其他与人事人才工作相关的业务工作。 

五、人事代理程序 

(1)委托方向代理方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根据各自情况的不同,须向当地人才流动机构分别提交下列有关证件。 

① 应聘到外地工作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聘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单位证明信(证明其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等。 

② 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原单位同意由人才流动机构保存人事关系的函件、出国的有关材料等。 

③ 辞职、解聘人员尚未落实单位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及辞职、解聘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 

(2)代理方对委托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3)委托方与代理方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4)代理方向有关方面索取人事档案及行政、工资、组织关系等材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5)人事代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以协议的形式予以明确,共同遵守。 

六、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办理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的对象、规模在不断扩大。人事代理最初服务对象大都是“三资”企业、民办科技企业、乡镇企业和非国有单位,现已发展到代理一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单位如不办理人事代理,相应的人事业务,如职称评审、各类资格认证、人员正常流动、接收大中专毕业生、调整档案工资等工作,因无主管部门盖章,手续无法正常审批;大中专毕业生如不及时办理人事代理,在涉及落户口、身份认定、职称评审、工龄计算等方面均受到很大影响。也就是说,应办而不办理人事代理,无法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1)市直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实行全员人事代理。没有改制的,可以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2)国有事业单位脱钩改制的,要实行全员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制改革的,可以根据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实行全员代理或只对新进人员及自行聘用的编外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3)各类非公有制单位或民营科技实体、民办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会计、审计、法律、监理、评估等社会中介、鉴证机构及其人员;其他政策规定应实行人事代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对毕业生来说,毕业后尚未落实工作单位、自谋职业或受聘到外地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已在某市就业,未办理就业手续,但想把户口和档案留在某市的;今年不就业,明年继续考研的;要求出国的;与没有人事接收权的单位签约的,需在人才市场办理个人委托代理,由人才市场负责管理档案和户口,或只管理档案,户口迁到亲属家。 

七、人事代理的其他注意事项 

(1)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需准备以下材料:“人事代理”申请及单位简介;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人事代理需存档的人员名单;单位详细地址、邮编、人事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2)代理方在核准委托人事代理有关材料后应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 

(3)人事代理期间,应连续计算工龄。 

(4)未就业毕业生人事代理重新就业后,其解聘、辞职前的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5)在代理项目内有档案工资关系的,在代理期间内涉及国家统一调整时,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档案工资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核定。 

(6)单位选择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考核、转正定级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期向代理方提供毕业生的工作表现等书面材料。 

(7)单位选择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如果解除了聘用合同,可以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代理方负责毕业生的见习期管理。待聘期超过一个月者,其见习期顺延。 (8)人事代理期间,若被公有制单位正式接收,人事代理机构凭人事主管部门的接收函负责办理其人事、档案关系的转递手续;若被其他单位重新聘用,则代理方负责及时变更人事代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