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的职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的职业权利

教育教学权——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项权利主要指教师根据其职业特点,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可在不违背课程计划、课程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制订自己的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可以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内容、过程方面进行设计、试验和改革完善。教师的这一专业自主权应当得到尊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和剥夺。

科学研究权——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作为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教育理论研究等创造性的劳动;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将研究成果进行发表。有权参与学术交流活动,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当然,教师的科学研究必须紧紧围绕着教书育人进行。

管理学生权——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权利。教师有权依据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育发展规律等专业知识与技能,有针对性地对学生的学习、就业、升学等方面给予指导;有权通过平时考查,以及学期、学年、毕业考试等科学的方式,对学生的品德、学习、社会活动、文体活动、同学关系等方面表现做出客观的评价,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获取报酬待遇权——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作为一名劳动者,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主管部门按照法律及教师聘任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津贴(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荣誉津贴)等收入;有权享受国家福利待遇,包括教师的医疗、住房、退休、寒暑假带薪休假等各项待遇和优惠。

民主管理权——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享有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规定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调动教师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发挥教师的主人翁作用,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监督。这也契合前文所阐述的积极守法观,教师的权利意识在学校领域体现于此,在社会公共领域体现为行使好作为公民的监督权和参政议政权。

进修培训权——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教师享有接受继续教育、不断获得充实和发展的权利,是教师要求职业提升和进步,要求自身发展和价值升华的体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顺利行使。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