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教师基本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教师基本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二章对公民的基本义务做了规定,具体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义务;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维护国家的全安、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保卫国家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其他诸如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以及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作为普通公民也应该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