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职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职业义务

关于教师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我国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师作为人类灵幻的工程师,承担培养下一代的重要使命,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真难受职业道德。教师要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在传授学科文化知识的同时,应当以高尚的品质和优良的情操,来对学生的心灵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以敬业勤奋、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精益求精、博学多才、团结奋进等品质,作为学生的榜样。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国家关于教育必须为社会注意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自觉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学校依据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或教学基本要求制定的具体教学计划;严格履行教师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这项规定主要设计教师对教育内容所承担的义务。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其中“育人”尤其重要。叫似乎应当结合自己教育教学业务的特点,把思想品德教育贯穿于整个教育教学活动的始终。人才必须有文化科学素养,因而教师有对受教育者进行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的义务。同时,教育形式与方法上应当注意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有益的活动形式,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项规定是教师对学生的教育保护义务。由于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处于受教育者的地位,其人格尊严往往容易受到侵犯。特别是基础教育活动中的未成年人,其身心发展尚未成熟,需要教师给予各方面的保护,特别是教育保护。在家长将未成年学生托付给教师和学校的时候,一部分保护和管理责任便义不容辞地转移到了教师和学校的身上。教师要尊重学生人格;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对学生一视同仁,不因民族、性别、残疾、学习成绩等因素歧视学生,尤其是对哪些有缺点的学生,教师应给予特别关怀;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能泄露学生隐私;要与学生建立良性互动的师生关系。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这项规定是教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未成年学生在辨别是非、自我保护方面能力不足,因此,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是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教师不但应当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还应为学生尽力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教师履行此项义务的范围狐妖是在学校工作和教育教学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批评和抵制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这项规定是教师不断促进自身专业成长的义务。教育教学既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又是富有创造性和灵活性的工作,而且学生的发展与教师的专业成长是一种共进的关系,学生的积极发展需要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这就要求教师必须不断学习,加强自身道德修养,调整知识结构,掌握新知识和新技术,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做到与时俱进。同时,这也是社会进步与科技发展对教师提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