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脏病对妊娠、分娩和胎儿的影响

心脏病对妊娠、分娩和胎儿的影响

心脏病不影响患者受孕。心脏病变轻、心功能Ⅰ~Ⅱ级、无心力衰竭病史、且无其他并发症者,在密切监护下可以妊娠,必要时给予治疗,加强护理。但有下列情况者不宜妊娠:心脏病较重、心功能Ⅲ~Ⅳ级、既往有心力衰竭史或其他并发症者如肺动脉高压、右向左分流型先天性心脏病、围生期心肌病遗留有心脏扩大、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风湿热活动期者等,因病人在妊娠期极易诱发心力衰竭,故不宜妊娠。若已经妊娠应在早期终止。

心脏病孕妇心功能状态良好者,母儿相对安全,且多以剖宫产终止妊娠。不宜妊娠者一旦受孕或妊娠后心功能状态不良者,流产、早产、死胎、胎儿生长受限、胎儿宫内窘迫、新生儿窒息等的发生率明显增高,围生儿死亡率增高,是正常妊娠的2~3倍。并且某些治疗心脏病的药物对胎儿存在潜在的毒性反应,如地高辛可通过胎盘屏障到达胎儿体内,对胎儿产生影响。多数先心病为多基因遗传,双亲中任何一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其后代先天性心脏病和其他畸形的发生机会较对照组增加5倍,如室间隔缺损、肥厚型心肌病、马方综合征等均有较高的遗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