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行为的规范性

二手车交易行为的规范性

1. 交易前的行为规范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2. 交易时行为规范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3. 交易后行为规范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

4. 禁止交易的行为

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