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案例评析】

某护士在今年5月份自行抽血检查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自述2月份曾经发生过针刺伤,在明知患者有艾滋病,同时合并丙型肝炎、乙型肝炎感染的情况下,在发生针刺伤后,未按职业暴露处理流程立即报告科主任、护士长,未上报医院感染控制科室登记备案、评估暴露危险级别,进行血清学追踪及使用预防用药,现在要求医院确定她为职业暴露所致。5年前体检她本人的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是阴性。

问题:

你如何看待这件事?

解析:

1.5年前护士体检丙型肝炎病毒抗体为阴性,但是时隔5年,仅凭一次针刺伤不能证明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与针刺伤具有直接关系

2.职业暴露时伤口大小、深浅、局部暴露血量、伤口处理情况以及患者病毒含量等与发生职业暴露密切相关,未按暴露流程登记,没有职业暴露证据。

3.不能排除回忆偏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和上次的针刺时间有因果关系。

4.如果在针刺伤之前或之后及时体检能够证明阴性,那么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染与针刺伤具有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