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的监盘

存货的监盘

存货监盘是指审计人员现场观察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盘点,并对已盘点存货进行适当检查。审计人员监盘存货的目的在于获取有关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审计证据,以确认被审计单位记录的所有存货确实存在,已经反映了被审计单位拥有的全部存货,并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合法财产。存货监盘作为存货审计的一项核心审计程序,通常可同时实现上述多项审计目标。

(一)存货监盘计划

1.制订存货监盘计划的基本要求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特点、盘存制度和存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情况,在确认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存货监盘计划,对存货监盘做出合理安排。

2.制订存货监盘计划应实施的工作

1)了解存货的内容、性质、各存货项目的重要程度及存放场所。

2)了解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

3)评估与存货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和重要性。

4)查阅以前年度的存货监盘工作底稿。

5)考虑实地察看存货的存放场所,特别是金额较大或性质特殊的存货。

6)考虑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7)复核或与管理层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

3.存货监盘计划的主要内容

1)存货监盘的目标、范围及时间安排。

2)存货监盘的要点及关注事项。

3)参加存货监盘人员的分工。

4)检查存货的范围。

(二)存货监盘程序

1.观察程序

在被审计单位盘点存货前,审计人员应当观察盘点现场,确定应纳入盘点的存货是否已经进行适当的整理和排列,并附有盘点标识,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对未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审计人员应当查明未纳入的原因。

审计人员在实施存货监盘过程中,应当跟随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存货盘点人员,注意观察被审计单位预先制定的存货盘点计划是否得到了贯彻执行,盘点人员是否准确无误地记录了被盘点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2.检查程序

审计人员应当对已盘点的存货进行适当检查,将检查结果与被审计单位盘点记录相核对,并进行相应记录。如果观察程序能够表明被审计单位的组织管理得当,盘点、监督以及复核程序充分有效,审计人员可据此减少所需检查的存货项目。

检查的范围通常包括每个盘点小组盘点的存货以及难以盘点或隐蔽性较强的存货。需注意的是,审计人员应尽可能避免让被审计单位事先了解将抽取检查的存货项目。

3.需要特别关注的情况

1)存货移动情况。审计人员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移动情况,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2)存货的状况。审计人员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状况,观察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恰当区分所有毁损、陈旧、过时及残次的存货。

3)存货的截止。审计人员应当获取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检查库存记录与会计记录期末截止是否正确。

4)存货监盘结束时的工作。在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结束前,审计人员应当实施以下审计程序:①首先要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②其次要取得并检查已停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的汇总记录进行核对。③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自己在存货监盘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对被审计单位最终的存货盘点结果汇总记录进行复核,并评估其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实际盘点结果。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存货的性质或位置而无法实施监盘程序

如果由于被审计单位存货的性质或位置等原因导致无法实施存货监盘,审计人员应当考虑能否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实施的替代审计程序主要包括:(1)检查进货交易凭证或生产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2)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货交易凭证;3)向顾客或供应商函证。

2.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无法在预定日期实施存货监盘或接受委托时被审计单位的期末存货盘点已经完成

审计人员应当评估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存货进行适当检查或提请被审计单位另择日期重新盘点;同时测试在该期间发生的存货交易,以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委托其他单位保管或已做质押的存货

对被审计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保管的或已作抵押的存货,审计人员应当向保管人或债权人函证。如果被审计单位将存货存放于其他单位,审计人员通常需要向该单位获取委任代管存货的书面确认函。如果存货已被抵押,审计人员应当向债权人询证与被抵押存货有关的内容。

4.首次接受委托的情况

如果已获取有关本期期末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1)查阅前任审计人员的工作底稿;2)复核上期存货盘点记录及文件;3)检查上期存货交易记录;4)运用销售毛利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