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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记载事项和记载方法

1.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之上。保证是一种书面行为,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2.票据保证记载的事项,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两项;相对记载事项包括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关于被保证人的名称,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关于保证日期,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关于保证人的住所,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可以推定为保证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3.保证的记载方法。《票据法》未规定保证的记载方法,但是按照《支付结算方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是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如果是为背书人保证,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4.保证不得记载的内容。《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这一规定表明,保证是无条件的,保证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如果保证附条件其所附条件无效,保证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