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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但赋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1994 年之前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但1993 年11 月6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1993〕138 号《关于涉外税收实施增值税的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后,从1994 年1 月1 日起外资企业也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