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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家政权组织结构

我国划分预算管理职权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因此,在理解和掌握我国预算管理的职权划分时,应首先要了解我国的国家政权组织结构。

1. 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审查、批准、改变以及撤销的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监督、审查和批准以及撤销的职权。

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因此,乡、民族乡、镇因没有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其行使的监督职权由对应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2. 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是我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通称,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以及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国务院统一领导,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各项行政事务。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各级财政部门是具体的执行机关。因此,预算管理职权划分时,各级政府有编制、报告、汇总备案、执行、决定、监督、改变或者撤销的职权,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有编制、执行、提出报告的职权。由于乡、民族乡、镇是我国基层政权, 因此其对应的人民政府没有汇总备案、监督、改变或者撤销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