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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原则的实现

要实现政府采购的公正,不仅要有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还要有其他的相关安排在程序上或制度上作出保证。在这方面,较为重要的制度是回避制度,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独立于政府的制度。

为了实现政府采购的公正,《政府采购法》做了一些具体规定:采购人不得对供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采购人向指定的供应商采购;邀请招标是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邀请;严格按照采购标准和采购程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对竞争性谈判采购的谈判小组、询价采购的询价小组人员组成、人数等提出了要求;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