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规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的项目包括:第一,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第二,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第三,中药材的种植;第四,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第五,牲畜、家禽的饲养;第六,林产品的采集;第七,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第八,远洋捕捞。 

减半征税的项目包括:第一,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第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纳税年度起,第1 年至第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 年至第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 

入所得纳税年度起,第1 年至第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 年至第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加计扣除优惠 

(1)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加计扣除,是指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下发通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在2018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 在税前摊销。例如,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 万元,并未形成无形资产,那么就可按175 万元在税前进行扣除。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 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3)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6.减计收入优惠。减计收入优惠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 计入收入总额。 

7.税额抵免优惠。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业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业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生产安全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业设备的投资额的10% 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