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护理违反医疗规范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12月29日9时,原告罗明宇之母李宁入被告某省喀里市第二人民医院处待产,经检查初步诊断为:孕41(+6天)周,头位,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被告根据李宁的病情对其实行催产素引产,后采取胎吸助产。李宁于当日下午宫口开全,于19时30分在会阴侧切+胎吸术下助娩产出原告罗明宇。原告出生后出现重度窒息症状,被告实施抢救后,因病情危重,原告于当晚21时40分转往喀里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后又辗转至青州市儿童医院、临化市妇幼保健院等地治疗,目前原告仍患有脑瘫等症状,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原告遂以被告产前考虑不周、产中处理不当、产后措施不力等为由,诉至某省喀里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20余万元。
思考

请问本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