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NYHA分级方案,确定孕产妇的心功能。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根据病人生活能力状况,将心脏病孕妇心功能分为四级:
Ⅰ级:一般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级:一般体力活动稍受限制,活动后心悸、轻度气短,休息时无自觉症状。
Ⅲ级:一般体力活动明显受限,轻微活动也感心慌、气短、呼吸困难等不适,休息时无症状。
Ⅳ级:一般体力活动严重受限制,不能进行任何体力活动,即使休息状态下即出现心悸、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此种分级方案简便易行,但主要依据为主观症状,与客观检查有一定的差异性。体力活动的能力受平时训练、体力强弱、感觉敏锐性的影响,个体差异很大。因此,NYHA对心脏病心功能分级进行多次修订,1994年采用并行的两种分级方案,即第一种是病人的主观功能容量(functional capacity),第二种是根据客观检查手段(心电图、负荷试验、X线、B型超声心动图等),来评估心脏病严重程度。后者将心脏病分为A、B、C、D共四级:
A级:无心血管的客观依据。
B级:客观检查表明属于轻度心血管病病人。
C级:客观检查表明属于中度心血管病病人。
D级:客观检查表明属于重度心血管病病人。
其中轻、中、重度的标准未作出明确规定,有医师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判断,将病人的两种分级并列。如心功能Ⅰ级B、Ⅱ级C等。